类别 | 疾病范围 | 医院等级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居民城乡大病 | |
居民医保 | 符合政策报销范围疾病 | 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唯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 | 200 | 90% | 年度累计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统筹比例自付+乙类先自付部份20%);个人负担费用16275元以上至40000元以内的报销60%,40000元以上至60000元以内的报销65%,60000元以上报销7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上调5个百分点。 | |
一级及以下医院 | 400 | 80% | ||||
二级医院 | 500 | 75% | ||||
三级甲等专科、三级乙等综合医院 | 800 | 55% | ||||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 1000 |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符合基本医保“三目”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城乡大病医保-商业险):
报销比例:
1、低保对象按70%救助,返贫监测对象按65%救助;年度最高5000元;
2、五保对象、孤儿按100%救助,年度最高17000元;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救助,年度最高3000元。
起付标准:
1、五保对象、孤儿、低保对象无起付标准;
2、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按自贡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0%、25%确定。
倾斜救助: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自贡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份,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50%,限额8000元/年。
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费+特种自付:
1、三属(病故遗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7至10级残疾军人报销60%;
2、带病回乡军人50%;
3、两参(参战军人、参试(核试验)军人)40%;
4、居民医保同时为低保对象的享受最高报销额一方。
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每次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总费用-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全自费-特种自付-起付线),
个人负担费用达2000元的,个人负担费用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8%,10000-20000元报销10%,20000-30000元报销12%;30000-50000元报销15%,超过50000元报销20%(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基本医保每年度限额
一个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
报销范围
医疗服务项目、药品按甲类100%、乙类85%-90%纳入报销范围,丙类全自费。
卫生材料1000元以下个人先自付15%、1000-10000元个人先自付20%、10000-30000元个人先自付30%、30000-50000元个人先自付40%、5万元以上个人先自付50%报销;
丙类全自付
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项目。
报销手续
本人电子医保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件、外伤患者还需提供《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登记表》。所有外伤后续治疗需提供首次外伤入院记录、报销记录。
报销流程
病人入院→入院24小时内提交证件→出院时读电子医保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自动结算报销。
报销地点:富东医院一楼医保办,咨询电话:620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