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系自贡市、贡井区、荣县城填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符合医保政策的在我院门诊或住院后均可在医院报销相应的医疗费用。医保的相关政策有:
一、职工医保:起付线为400元,退休自付比例12%,在职自付比例16%。
1、因精神疾病在精神病院和精神科住院治疗的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只支付一次起付金。市内住院经上级定点医院治疗后转入下级医院的,不再承担起付费用,经下级医院转入上级医院的,只负担与转入医院当次起付线标准之差的费用
2、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全自费及比例自付药品费用;
3、参保人员因病情和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确需转到自贡市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应执行逐级转诊制度,并办理转院手续。其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余下部分再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销。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住院,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