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系荣县城填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符合医保政策的在我院门诊或住院后均可在医院报销相应的医疗费用。医保的相关政策有:
一、职工门诊特殊病种
1、符合政策范围内的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基金支付限额为1300元/人.年
2、属于门诊特殊病种的疾病 :
(一)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
(二)高血压Ⅱ期及以上、脑血管溢外、心脏瓣膜术后、心脏起博器术后、器官移植术后;
(三)糖尿病、甲亢、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性狼疮;
(四)慢性肾功衰、前列腺增生Ⅱ期及以上;
(五)肿瘤放疗、化疗、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慢性白细胞血液病;
(六)重型精神病、结核病;
(七)痛风、类风湿关节炎。
二、职工医保:起付线为500元,退休自付比例13%,在职自付比例17%。
1、因精神疾病在精神病院和精神科住院治疗的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只支付一次起付金。市内住院经上级定点医院治疗后转入下级医院的,不再承担起付费用,经下级医院转入上级医院的,只负担与转入医院当次起付线标准之差的费用
2、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全自费及比例自付药品费用;
3、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长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异地安置手续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内住院政策报销。
4、参保人员因病情和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确需转到自贡市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应执行逐级转诊制度,并办理转院手续。其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余下部分再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销。
5、除异地安置和已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5%,再按规定报销。
6、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等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进行报销,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承担一次起付金。
三、门诊居民医保:
1.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家实行基药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保险年度内限额分别为一档缴费100元(含一般诊疗费),二档缴费200元(含一般诊疗费),家庭成员可共用,结余不能跨年度结转使用。
2.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约定报销机构的确认以首次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准,年度内不得更改,次年元月1日起门诊统筹约定报销医疗机构系统自动清零。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的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50%支付(不含一般诊疗费)。
四、居民医保:参保居民住院,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